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完善房地产税制,提出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尽管只有短短15字,但在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资源税和环境税等在内的一揽子税制改革方案中,房地产税却是最引人关注的。这不但是因为房地产税与民生息息相关,人们对房地产税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寄予厚望,而且从房产税转向房地产税、房产税先立法后推进意味深远,说明我国未来房地产税改思路正在发生变化。
12月17日下午,天和经济研究所特邀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教授安体富、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系主任刘颖就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2012年房产税1373亿,城镇土地使用税是1542亿,土地增值税2719亿,耕地占用税是1621亿,契税是2874亿。合计10128亿。1万多亿,里面还包括印花税,再加上3万亿的土地出让金,这1万多亿占地方税收收入21.4%,应该考虑整个房地产税体系这么一个状况,比率要进行调整。
安体富表示:关于房地产税的问题争论了很久,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当中明确了房地产税的意义,那就说明将来我们立法的房地产税,应该针对整个房地产环节的整个价格来征税。我们知道,房地产中包括开发、交易、持有、转让等要经过很多环节,在这各个环节当中,实际上也要征出很多的税费,从房地产整个体系来看,在中国还是很大的。因此,要减轻流动环节的税费、开通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要取消现有房产税体系当中的重复征税的税种;要合并契税和印花税;还应该取消一些不合理的收费等等。
先立法后改革,这也是贯彻《决定》当中提到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提到要先立法后实施,应该从各种角度来看,但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将来能够作为地方收入的重要来源,当然对房价也可以起一定的作用,主要是不要老跟房价挂钩。
对于房地产税立法,刘颖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这次文件中,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里所说的房地产税不一定是一个税种,还有和房地产相关的一类税的改革,之所以联系在一起说,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重复征税。这里强调加快立法,而且还要适时推进改革,实际上也不是说全面推进改革,强调的是适时,还是要把握好改革的步骤、时点、范围。
房产税立法与法律密切相关,徐孟洲老师从法的角度发表了观点:三中全会的《决定》第五部分说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而且与房地产税立法关系密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就涉及到税收制度,税收制度就涉及到我们房地产制度。所以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实际也是推进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一个初始,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是完全必要的,业界还是要推出房地产税,要推出房地产税的话就要通过立法,要立法,就要通过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来制定。另外,推出房地产税,它对于我们处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有很大的帮助。
按照三中全会精神,开征房地产税涉及若干个税种还是房地产就是一个税种,这是个问题。贾绍华认为,房和地在一定的阶段分开考虑,形成房地产科学的体系可能更合适一点。换句话说,稳定宏观税负,开征房产税可能会增加一定的税收,但是它是以在某些方面的减税为代价或者为前提。建立地方税体系,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这些前提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有了大前提以后,房地产税问题,就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