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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年内为年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小微企业按减半纳税

时间:2014-04-09 11:59:16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陈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4月8日)联合发文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

两部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也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体现了国家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精神,也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财税部门表示,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所谓小微企业,指的是除了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的统称。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小微企业已占市场主体的绝对多数,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基础。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各类企业总数的76.57%。若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94.15%。全国小微企业解决了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

马上就访  对小微企业效果立竿见影

80后女孩黄灿在北京经营一家玩具公司。她对记者说,由于公司成立才1年多,企业净利润目前还很少,到不了6万元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一直都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新政策把享受优惠门槛提高到了10万元,相当于又给公司多出了一两年的发展期。“这一政策对于处于发展期的企业很有利,如果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的话,减半就按照4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20%,企业所得税就相当于交8000元,而按此前规定,这一税种一年要交1.6万元。”昨晚,黄灿在电话里向记者分析说,虽然减免额的绝对值看上去不算太多,但很多小型微利企业的资金量都很紧张,此项政策属于直接减少企业的现金支出,对小微企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新闻背景  六年4次给小微企业减负

记者了解到,从2008年以来,我国对小微企业先后4次给予政策性“减负”。2008年,财税部门规定,凡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给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2009年,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规定2010年一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2011年得以延续,同年年底,财政部再次规定,自2012年1月至2015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次,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再次扩大,不光优惠期限延长了一年,减半征税上限也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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