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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时间:2016-07-04 11:13:55  来源:中国前沿资讯网  作者:

本网讯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5日11点25分,XX单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德州市XX路东100米对涉嫌违章的邢台市XX车队冀E-XXX号货车进行了道路运输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李XX、吴XX向驾驶员姜XX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检查发现该车正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所属公司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该车驾驶员提供不出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制作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车进行了暂扣。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在询问中承认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对询问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由当事人进行了确认签字。

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完毕,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拟给予邢台市XX车队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签收《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决定书告知的履行方式在银行缴纳了罚款,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出具了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案情分析:

本案例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规范执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实施道路运输检查中,保证了两名执法人员执法。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超限运输的车辆进行检查前向当事人(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

2.执法人员在发现车辆存在不能提供《道路运输证》的情形后,为制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六十三条规定,在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后依法对该车进行了暂扣。

3.在对该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前,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及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体现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定性的严谨性。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行使。

5.在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制作并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告知了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权力和途径。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对罚款不进行现场收缴,由当事人在银行缴纳了罚款。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出具了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德州市交通运输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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