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7月20日早晨7时许,陵县的李先生开着自己上个月才买的新车送女儿到德州高铁东站乘车,回陵县时在一路口等红灯,突然被从后面开来的一辆越野车追尾。这起交通事故案情简单,交警部门很快给出事故认定:李先生没有任何责任,对方负全责责任,并负责修车及李先生的医疗费用,共计3.2万元。李先生认为自己太冤了,刚买的新车,平白无故被撞,车虽然已修好,但有些性能肯定不如被撞前,再说这一撞新车也就成了“事故车”,以后如果再转手,一定会贬值。所以要求对方除正常赔偿3.2万元外再赔1万元的车辆贬值损失。肇事方认为车也修好了,人的伤也看好了不同意这个要求。交警部门也认为贬值损失于法无据,没法调解,建议李先生到法院起诉。
李先生聘请了律师,准备起诉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律师向其解释到:车辆贬值损失索赔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和相关标准。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民法通则》第117条 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从以上法条看,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向肇事方索赔。从近年来诉讼实践看,各地判决不尽相同,有的认为车辆贬损是一种客观存在,属于直接损失,无过错方的索赔应得到支持;有的认为车辆贬损只能在交易时体现属于间接损失,而且过于抽象、不易确定,一般不予支持。所以诉讼结果不好预测。不如先行调解,看结果如何再决定是否起诉。李先生觉得有道理便接受了律师的建议。
律师找到向肇事方向其讲明:李先生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并且是刚买一个月的新车被撞成事故车,让谁都难以接受。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应该得到贬值损失赔偿。如果不同意调解李先生会执意到法院起诉。那样会耗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得不偿失。
最终在律师的调解下,肇事方的保险公司赔偿李先生的医疗费和修车费用3.2万元,肇事方赔偿0.8万元的车辆贬值损失。
律师提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修复后,使用功能虽得以恢复,但车辆的安全性、操作性及其使用寿命,很难恢复到事故前。且车辆再次交易时,事故车辆要比无事故车辆价格要低。这种实际意义上的贬值,属民法的损失范畴,应得到赔偿,可现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这种贬值损失客观存在,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这才能体现法律公平,所以受害方应积极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