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陈春鸣
一个是将“新百伦”在全国范围广泛使用和宣传,让众多消费者认为“新百伦”这个商标就是美国知名运动鞋品牌“NewBalance”(以下简称“NB”),一个是早就注册了“新百伦”商标的广州本土品牌,谁才拥有合法使用“新百伦”这三个字的商标权?
近日,广州中级法院裁判了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案件,判决“洋名牌”NB的中国经销商总代理“新百伦公司”,需向本土品牌赔偿高达9980万元的侵权赔偿金。
洋品牌起中文名“新百伦”
“New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国创立,是国外知名的运动鞋品牌。2006年,上海新百伦公司成立,负责在国内销售“NewBalance”运动鞋系列产品。
为了适应中国市场文化,该公司选择了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在其宣传产品的广告中使用“新百伦NewBalance”标志。随着该品牌市场拓展,“新百伦”就是“NewBalance”的概念已经被中国消费者熟知并广泛接受。
此“新百伦”非彼“新百伦”
正当“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的时候,却被指控是“冒牌货”,新百伦公司因此告上了法庭。
原来周某伦是一名广东老板,早在2008年,周某伦就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获准注册“百伦”、“新百伦”商标,成为这两个商标的专用权人。同时,周某伦还设立了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周某伦发现,新百伦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志使用,“这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甚至有顾客经常询问其产品是否是‘NewBalance’。”
周某伦认为,新百伦公司的行为割裂了他作为商标权人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他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
“恶意使用”难辞其咎
庭审中,新百伦公司辩称,前述使用方式是使用其企业字号“新百伦”、是将“新百伦”用作“NEW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没有将“新百伦”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属于善意使用,并主张其使用“新百伦”销售商品时间远远早于原告使用“新百伦”商标销售商品的时间,且其使用方式没有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并没有构成侵权。
但是,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百伦”商标早已于1996年获得注册,可以很容易通过公开渠道查知这一信息。不仅如此,新百伦公司的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驳回周某伦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没有被采纳。这说明新百伦公司是明知“百伦”及“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但其仍选择使用“新百伦”来标识及宣传其产品。法院还查明,在周某伦获得“新百伦”商标注册后,被告仍继续在销售及宣传中广泛地使用“新百伦”标志,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属于善意的使用。
“反向混淆”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新百伦公司未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名称,且未善意地主动避免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和市场无序,其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行为,构成对原告“百伦”及“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侵权,其关于合理使用及在先使用的抗辩意见均依据不足。从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财务证据来看,新百伦公司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过亿元,且从其使用“新百伦”标识的方式和范围来看,新百伦公司通过其侵权行为获利巨大,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月23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新百伦公司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周某伦人民币998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