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之一,是审判工作的延续,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案件即使已经得到公正审判,若不能有效执行,也就无法完全实现公平正义。因此,执行的最终效果,事关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执行难”已经成为司法工作中长期普遍存在的问题。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全国法院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80%以上案件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5%,消极等待强制执行的约占15%。
解决“执行难”这一深层次问题,最终要依靠制度力量。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强制执行的法律规范不完善,不能有效监控和制约逃废债务的行为,这也助长了逃债赖债、抗拒执行之风。只有健全制度机制,加大惩戒力度,提高恶意逃债者的失信成本,才能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回归诚信。一些地方法院应时而动、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执行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编立名册、予以公布,或者提供给银行、政府部门等在贷款发放、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为信用凭据,从而达到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的目的。如北京法院网开通“不履行义务信息”专栏,公布“黑名单”;河南法院集中开展“曝光赖账户活动”;湖南、浙江、重庆等地积极开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各地法院实践经验,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针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确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真正做到让失信者“无处遁形”。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是有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人民法院通过执法办案所掌握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是社会信用信息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公布于众,让这些失信者的生产、生活处处受限,真正感受到不信不立、不诚不行,从而推动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二是有助于破解执行难题。通过发挥信用惩戒作用,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等直接联系,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让被执行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起到促进执行的效果。三是有助于推动法律的实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就是落实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具体举措,便于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根治失信行为是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的落实,同样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首先,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努力形成治理失信行为的社会合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道德、舆论、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真正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多处受制”。特别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严格限制,努力增强失信惩戒的有效性、准确性。其次,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进一步完善法院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快捷有效的信息链接,打破条块分割的信息管理体制,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与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的公开互动、资源共享和成果共用,夯实社会信用制度和诚信体系的信息基础。最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调整政策措施。密切关注、积极应对实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乃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评估机制和信息反馈收集机制,切实增强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