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代表时,他刚刚参加完山西代表团的审议,从会场走出来。作为一名在法院系统工作三十多年的“老法官”,左世忠在此次全国两会上,将目光聚焦在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
“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破解司法行政化难题的重要举措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论断,为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指明了改革方向。”左世忠说。
左世忠认为,在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时,应将审判委员会职能明确界定为“总结审判经验、制定(贯彻)司法政策、指导法律适用”,尽量减少直接对个案作出决定。
“根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是总结法院工作经验、制定司法政策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并未规定可对重大或疑难案件作出决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往往在听取承办人汇报案情后,经讨论直接作出案件结论,而后承办法官遵照会议决定执行。”左世忠说。
左世忠分析认为,这种作法违背“亲历性”直接审判原则,导致“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现象愈演愈烈,发生认定事实瑕疵的概率较大,难免使裁判结果带有主观臆断性。同时易导致案件责任不清问题,审判委员会成员、合议庭及主审法官均可以集体讨论决定为借口主张个人免责。另外,这种作法还会导致案件积压严重,出现长时间排队等待研究的现象,审判委员会不堪重负,严重影响司法效率。
鉴于以上原因,左世忠建议将审判委员会职能明确限定在研究、总结审判工作重大问题上,严格把握具体案件的上会标准,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法律咨询和政策把关作用,落实完善合议庭及主审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的主体作用。
左世忠介绍说,根据现代诉讼程序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在审核证据、证言时要亲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论,还要求法官自始至终参与整个诉讼过程,以便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
“而目前审判委员会与案件合议庭及主审法官之间事实上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内部行政关系,审判委员会定案的方式是开会而非开庭,决定过程是对‘谁裁判、谁负责’基本原则的扭曲、异化,可能会成为发生瑕疵案甚至错案的制度漏洞。”左世忠说。
对此,左世忠建议,应将重点、复杂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进行审理,“这也是落实中央关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之改革决定的有效途径”。
“基于审判委员会在法律上的重要地位和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其组成人员不能仅看行政职务高低,不能过于讲究论资排辈,应当是既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审判专家。”左世忠这样说道。
左世忠坦言,现实中大多数法院审判委员会基本沿袭了行政管理模式,委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业务庭庭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对此,左世忠表示,有必要大幅提高一线资深法官在审判委员会中的比例,进一步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的知识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