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我们接待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并不是很熟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证员,及时、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仅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更是作为一名公证员应履行的一项告知义务。
近日,我处接待了一位女士,公证员通过谈话了解到,该女士姓孙,丈夫张某因车祸于2012年去世,遗留有夫妻共有财产一套,张某死亡两年后,张某的父母亲又相继去世,现孙某打算把房产过户到夫妻俩唯一的儿子名下。听了孙女士的初步描述后,公证员又进一步了解了一些基本情况,张某现在还有兄妹五人,张某的爷爷奶奶均早年去世。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公证员告知孙女士,因本案涉及到转继承,所以需要转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后才能实现她的目的。但当事人孙女士对这样的做法并不理解。孙女士始终认为房产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丈夫去世后,就应该完全是自己的,跟孩子的叔叔姑姑们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认为公证员的说法有点难以接受,觉得是多此一举的事情。
听了孙女士的想法后,公证员并没有着急,而是耐心的为孙女士讲解了一番《继承法》中的一些相关规定,包括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等。经过公证员的一番讲解,当事人孙女士才对法律中有关继承的规定有了初步的了解,也明白了在他的丈夫去世后,丈夫的父母又相继去世这种情况下,丈夫的兄妹是有转继承权利的,需征得孩子的叔叔和姑姑们同意才能顺利继承房产的困惑也就迎刃而解了。果不其然,转继承人也存在和孙女士同样的疑问,在他们看来,兄弟的遗产跟自己是没有一点关系的,完全想不到,竟然自己也有继承的权利。于是承办公证员又进行了一番细致的讲解。所有转继承人在相互理解下,最终都自愿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书。
办理继承公证业务中,由于公证事项牵扯到的利害关系人比较多,有时候情况比较复杂,加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了解,所以,只有充分进行告知,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纠纷,保证公证的真实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