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宁津县司法局切实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衔接工作,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近日,宁津县司法局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成功办理了居住地变更手续。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系宁津县柴胡店镇亓家村村民,2015年8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宁津县司法局在知悉王某长期居住在德州女儿家的实际情况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变更居住地手续,一是根据本人提供变更居住地申请书,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司法所向上级宁津县司法局提供变更审批表相关材料;二是2015年9月初经宁津县司法局与德城区司法局多次协商,向德城区司法局寄发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征求意见函,德城区司法局同意王某变更居住地并进行了回复;三是宁津县司法局及时将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法律文书寄往德城区司法局,并告知王某在三日内到德城区司法局报到。
此次变更是宁津县司法局探索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的新思路的良好举措,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对进一步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安全监管社区服刑人员,切实预防脱漏管现象发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