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了,户口簿丢了,甚至人“丢”了,都要去派出所。“有困难找警察”是不假,可有些事情,民警真的帮不了忙。22日,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就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那些要开具“我是我”、“我妈是我妈”类似奇葩证明的市民可要看准了,这些证明到底该哪些部门出具。
对于不再开具奇葩证明的规定,很多人可能会有疑虑和质疑:公安部门指出奇葩证明的奇葩之处,并且恪守“法无授权不可行”的原则是好事,但如果要求开具证明的单位和企业还是任性地索要奇葩证明,而公安部门又不再开具,被要求开证明的人岂不是更麻烦?这是思考问题的一个角度,但如果我们看到了公安部门不再开具奇葩证明背后的常识思维,并且看到这种常识思维的示范性和可普及性,就应该接受公安部门率先表态的用意与价值。在面对复杂问题时,总要有人先行一步。
不再开具奇葩证明的理由很简单。一是基于生活中的常识,很多奇葩证明之所以显得奇葩,是因为它们违背了基本的生活常识。比如,让一个人证明自己是谁,让一个老人证明自己还活着,让一个买房的人证明自己没有犯罪记录。难道一个具体的人都无法证明自己的存在,一个活着的人都无法证明自己活着,一个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就没有资格买房?这些规定让人感到可笑和无奈。很多问题,明明一眼看上去就可以得到答案,或者稍作调查就会了解到真相,但是因为服务意识的缺失,因为工作惰性的存在,非要一个能体现权力和能推卸责任的证明不可。于是,很多违反常识的证明出现了,这些证明必然呈现奇葩色彩。
二是法律层面的常识。法无授权不可行。很多证明所对应的内容是公安部门无法获悉的,也不属于公安部门管辖的范围。公安部门当然有拒绝开具证明的权利。尽管前段时间,几个基层派出所硬着头皮开具了几个不属于自己权限的奇葩证明,并且在证明后附言批评了奇葩证明一番,但是这不是派出所工作的常态,那几张奇葩证明被开出,只是因为当地派出所心存怜悯之心,不想看到被要求开证明者再被折磨了,所以才不得已而为之。这样的故事虽然动人,基层派出所的敢言敢说也值得表扬,但这毕竟不是工作的常态,也违背了法律层面的常识。
其实,只要从生活中的常识出发,从法律层面的常识出发,奇葩证明就会丧失藏身之地。这一点,公安部门能够做到,其他的单位和部门为何做不到呢?做到这一点并不需要什么高精尖的鉴别技术,也不需要什么博大精深的理论素养,只要多点生活经验,多点换位思考,就会发现奇葩证明有多么奇葩,奇葩证明有多么折磨人,只要多点法律常识,多点服务意识,少点权力本位,就会发现想要获得证明信息并不难,甚至根本不需要开具什么证明。在信息化时代,要做到这一点尤其容易。问题是,愿不愿意做,愿不愿意表态。
当然,生活中常识思维有时是珍贵的,因为很多思维可能影响、阻挠着常识思维发挥作用。比如“官本位”思维:如果不要求开具证明,如何体现权力的管辖权?如果开具证明不颇费一番周折,如何体现权力的珍贵与可敬?如果要求开具证明的一方主动去获取材料,如何体现职位的重要性与尊严感?故而,在很多人眼中,奇葩证明是必须要有的,有了奇葩证明,才能有权力的尊严感和职位的存在感。说句实话,如果一些证明不需要开了,某些职位也就失去了设置的必要。有很多单位的岗位,其职责就是盖章。对于公众来说,这些章对应着奇葩证明,但是对于盖章者来说,这章可是命根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