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持续下行,全面改革步入深水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尚未见底,各类风险暗流潜涌。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纷纷放缓发展步伐,将工作重点放在风险管控及其问责上面,试图通过问责,推进商业银行转型创新,但总体来看,当前商业银行问责呈现行政化、结果导向与短期化特征,并未成为商业银行动力切换和治理优化的 “催化剂”。因而,找准商业银行问责障碍,推进商业银行问责转型迫在眉睫。
问责转型面临的困境
当前,商业银行问责转型面临的主要障碍为:缺乏有效理论指导。我国商业银行大多属于国有企业,问责主体多,党风廉政问责、授权问责、岗位问责和监管问责并存,自上而下的问责居于主导地位,战略决策、执行和监督失误问责缺失,各类风险问责呈现非常态化和规避监管化特点。企业问责不同于行政问责,问责理论依据也应有所不同。两者在问责的必要性方面虽然都可以通过 “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来解释,但“契约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垂直的自上而下的问责和横向平行问责解释力较强,而对于自下而上的法人“自治”以及债权人、新闻媒体等“利益相关者”外部问责,可能在“利益相关者”理论框架下解释更有说服力。另外,对于问责转型背景下所追求的制度反省与检讨而言,“利益相关者”理论解释力也较弱,亟须从制度变迁的视角挖掘理论支持。
缺乏整体问责办法。问责的有效前提是问责对象对问责主体制度框架的遵守。受金融从业人员自由流动影响,商业银行内部违规人员离职的随意性较大,即便出台了违规人员离职管理办法,强化离职前的风险检查与审计,一定程度上也会出现问责“失灵”的问题,如责令违规人员下岗清收,但其前期违规收益难以清理,商业银行还得对其发放基本工资,负面效应较大。单纯的商业银行内部问责约束力有限,而外部也缺乏整体监管问责规定,对金融从业人员违规所得予以追查、进行同业协同问责,形成问责合力。
缺乏合理组织体系。为解决问责主体众多、问责职能难以聚焦问题,商业银行往往成立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由风险管理部门统一提出问责名单、合规部门牵头组织风险问责事实调查和提出责任认定与追究初步意见、风险管理部门计算扣发薪酬金额、人事部门具体执行扣发薪酬决定。该问责组织体系,一是不适应全面全员风险问责情形;二是风险管理与合规既是管理部门也是业务操作部门,由其发起问责并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容易导致全链条问责和尽职免责规定异化;三是问责执纪主体与《行政监察法》不衔接。在某种意义上,由专司执纪监督功能的纪检监察部门牵头问责,可能更有利于问责职能的聚焦。
缺乏清晰的问责视野。从商业银行问责实践看,问责视野的局限主要表现在:一是主要限于信贷风险,主要是责任人员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而对于战略层面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较少问责。二是专注于结果,忽视过程管理,特别是过程失职问责,容易造成有责主体的非公平担责,挫伤问责对象的积极性。三是专注于直接责任人问责,忽视业务链条相关人问责,不利于责任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或行为的决策、执行、监督等连续环节,不利于形成上下一体、积极担当、共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容易导致经营行为短期化以及问责与避责的对立。
缺乏深层制度检讨。商业银行内部信贷风险问责大多止于扣发薪酬、降低等级、调离审贷岗位、收回信贷审批权、取消转授权等,很少深入剖析风险成因,特别是较少能够检讨制度规定是否合乎风险管理实际和是否适应市场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制度的前瞻性建设,将问责与内部制度清理有机结合,防微杜渐,防范同类问题反复发作,防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营销战略与市场脱节,确保经营管理和战略制度变迁与问责如影相随,始终匹配,避免给问责贴上“问求责备”的标签。
缺乏问责救济制度。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现代经济发展中除土地、劳动力和资本之外的又一重要要素。作为一种制度资本,制度具备信息、降低交易成本、激励、约束和权利救济等功能。我国有乱世用重典的传统,不问不罚和重问重罚均是问责制度的常态,对违规行为要么放纵,要么忽视程序正义,对问责对象正当权利缺乏保护,容易导致违规行为人对制度的对抗。金融企业本质上是经营风险的企业,统筹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防化风险,尤其是违规行为人主动协助减损才是问责的出发点。因而,有必要在问责转型过程中,重视问责救济制度建设。
问责转型的方向与路径
问责转型是深化商业银行战略转型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证,必须坚定方向、选准路径:一是深化问责转型认识。一商业银行应深化问责转型本质的认识,将常态化问责、全链条问责、上下双向度问责、全面全员问责通过制度固化下来;二将问责转型纳入总体转型战略安排和各层级经营单位领导班子“一岗双责”重要内容,通过定期考核落实;三着力改进商业银行问责薄弱环节,将自下而上风险管理和战略决策失误以及后台对一线支撑不力作为问责重点;四强化问责转型的理论研究,为问责实践提供必要理论应用保障。
二是健全系统化问责机制。针对问责失灵问题,应在梳理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统一的《商业银行问责工作指引》,将商业银行问责工作与审慎经营规则挂钩,依法推动商业银行形成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把追究责任作为一种落实战略和风险管理规定的利器,使商业银行问责常态化、制度绩效评估常态化,并杜绝违规人员离职、离开金融行业无法追责的问题,确保问责的制度权威;针对问责救济制度缺失问题,应在充分保证问责对象申辩和申诉权的基础上,完善金融从业违规人员召回管理与问责人员复出管理办法,激励违规人员主动改错、主动减损、主动远离违规行为;针对商业银行内部问责弱化的问题,监管部门定期开展商业银行履职问责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合理运用到业务准入、监管评级等方面,以评促问。
三是加强问责督办体系建设。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设立综合化问责机构,将商业银行内部监事会、纪检监察、干部人事、财务、审计等资源整合,在党委、董事会统一领导下,按照查、办、处分离原则,设立不同的问责小组,实现联手问责。
四是做实问责转型保障。要全面推进商业银行员工持股和公众参与问责奖励,通过利益相关者问责,保持内外部问责压力,畅通问责信息,彰显问责公信力。与此同时,还要畅通战略决策部门与一线经营单位的密切联系,鼓励内部制度优化“微创新”,防止制度变迁“锁定”,夯实制度变迁的群众基础,提升问责转型的制度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