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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3-07-08 10:44:15  来源:中国前沿资讯网  作者:杨维汉 陈菲

本网讯 据新华网消息,78日,北京市第二中人民法院道部部刘志贿职权案作出一宣判,刘志以受贿罪判死刑,期二年行,剥政治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职权罪判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决定行死刑,期二年行,剥政治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人民法院经审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在担任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路局副局、沈阳路局局、原道部运输总调、副部、部,利用职务便利,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工程、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物共折合人民6460万余元;刘志在担任道部部定,徇私舞弊,丁羽心及其与实际控制的公司物运输计划、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运作路建工程目中、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失。

北京市第二中人民法院认为察机关指控刘志犯受贿罪,数巨大,情别严重;犯职权罪,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失,情别严重,事清楚,据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惩处察机关及刘志辩护人所提刘志具有在有关部门调查供述犯罪事并主交待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受贿犯罪的款大部分已被追回,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被司法机关挽回的量刑情节经查。刘志的受贿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性,坏了国家工作人的声誉,当判死刑,于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且罪悔罪,其以受贿罪判死刑,可不立即行。刘志军滥职权犯罪的情和后果均特别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但不足以其从轻处罚。北京市第二中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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