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以房抵债的案件,因涉案房屋和土地登记不一致,执行14年无果。今日(12月12日),当事人程平告诉新京报记者,山东高院近日作出最新裁定,认为可单独就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或就抵押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一起评估,然后扣除应当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实现其抵押权。目前,程平已到济南中院申请过户。
案件材料。受访者供图
被执行人反复提出执行异议,案件执行14年无果
当事人程平告诉新京报记者,他是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微山湖实业)的员工, 2005年4月,他所在的企业从工商银行历下区支行通过拍买债权,买到了一项有抵押房产的借款债权,同年到法院起诉获胜后申请强制执行。
此后,案件被山东高院指定给泰安中院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在借款时所抵押的房产,经泰安法院执行拍卖流拍后,执行双方同意以房抵债,2009年泰安法院出具了抵债裁定,被执行人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凯旋公司)的借款抵押房产以房抵债(债务两千余万元)归属微山湖实业。
程平一方以为根据法院裁定,房产可以转到自己名下,案子就此了结。但房产进入过户阶段后,被执行人以房屋和土地登记不一致为由反复提出执行异议、进行抗辩、申诉。案件审理期间,凯旋公司多次表示“土地是山东师范大学的划拨用地,不归凯旋公司所有,不能拍卖房产还债”,但在执行阶段又表示“土地归凯旋公司所有,没有房地一体拍卖违法”。程平的代理律师认为,这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禁止反言”原则,有故意拖延时间之嫌。直到 2018年9月28日,最高法院执行局裁定将案件发回济南中院重新审查。
据济南中院出具的裁定书,当时房屋登记在凯旋公司名下,所占用的土地登记在山东师范大学科技中心名下,凯旋公司虽未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但系“实际使用权人”。泰安中院通过裁定仅将房产抵债,违反了“房地一体处置”原则,应该撤销。今年4月24日,济南中院据此裁定,驳回微山湖实业的执行异议。
山东高院裁定抵债房产可以执行过户
程平说,微山湖实业目前已经拿到了数十份判决文书和执行裁定书,但债权执行仍未落实。“这不是复杂的民事纠纷,是清晰的债务关系,没想到执行14年无结果。”对于济南中院出具的裁定,程平申请复议。
11月21日,山东高院作出了最新执行裁定,裁定书指出,济南市国土局确认涉案土地登记在山东师范大学科技中心名下,至今仍有效,这说明涉案土地的性质仍为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山东师范大学科技中心。济南中院在查明凯旋公司没有办理土地过户登记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是凯旋公司,“不仅证据不足,在认定的程序上和职权行使上也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虽然该抵押房产坐落于划拨土地之上,但是微山湖实业可在行使抵押权的过程中,单独就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或就抵押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一起评估,然后扣除应当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实现其抵押权,该种实现方式并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也不会导致国家对国有土地失去控制,微山湖实业主张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程平说,自己现在已经收到了山东高院的裁定,目前济南中院还没有回复他对于过户的申请。日前,他到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信访,拿到了“拟挂网督办”的函件,他希望此事不再“兜圈”折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