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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司法角度否定你不认可的文物鉴定证书

时间:2024-09-24 16:00:50  来源:艺海网  作者:曹雪莲 摆永龙

近几十年来,我国文物艺术品的收藏热潮不断升温,吸引了数以亿计的民众参与其中。然而,由于大部分人缺乏专业鉴赏知识,从而催生出数量庞大且无法考量的鉴定专家,继而还产生了一万多家工商注册的商业鉴定机构(其中不乏有以单一设备或以专家主观鉴定为主等不同类型的机构)。此外,还有相关部门先后三批指定的62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上鉴、山鉴两个机构,以及三家文物司法鉴定中心,一家按国际认证程序授权的CMA鉴定机构。

众多名称各异的鉴定机构让广大收藏爱好者深感困惑,难以辨识和选择。此前,广大爱好者已多次向个体专家、仅依赖单一设备仪器鉴定的机构、电视栏目专家、痕迹鉴定专家、量子场能鉴定机构等支付鉴定费用,致使一件器物获得了多份既无法律效力又缺乏权威公信力的鉴定证书。

在当前众多鉴定机构涌现的背景下,收藏爱好者面临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选择合法、合规的机构,并获取一份具有客观法律效力、能够经受交易实践和法律检验的鉴定证书。鉴于此,笔者仅凭实践工作经验,从法律角度简要分析,阐述一份合法、合规的文物艺术品鉴定证书应具备的要素条件。

一、合法性和权威性

一份鉴定证书的合法性需从鉴定机构的合法性、鉴定人员的合法性、鉴定设备的合法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依据的合法性这五个方面综合考量,缺一不可。

1.鉴定机构的合法性。目前社会上存在着商业注册、有关部门指定成立、国家行政司法审批许可等不同类型的鉴定机构,虽在不同程度上都具有合法性,但如何区分他们的权威性,就需要我们逐一进行甄别。如果鉴定机构没有国家赋予的文物鉴定行政许可资质,其出具的鉴定证书的法律效力就会明显低于有行政许可资质的机构。有关部门指定成立的涉案文物评估鉴定机构或自我冠以“司法鉴定”名义的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一旦不利于当事人,就有可能会被当事人律师以“不符合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2.28决定)”为依据提出质疑,极大可能被司法机关将其鉴定意见否定为无效。如果鉴定机构超出许可范围鉴定,其鉴定报告也是无效的。如果是某些单位自行设立下属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司法鉴定的证据效力。

2.鉴定人员的合法性。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如果鉴定证书上签字的鉴定人没有国家赋予对应机构和鉴定范围的鉴定人资质和签字资格,鉴定报告无效(甚至包括相关专家、馆员,若无国家赋予的专项资质,则也不具有证据效力)。即便有法定鉴定资质,尚需同时具备所述单位委派背书,才能获得司法机关采信。

3.鉴定设备的合法性。如果鉴定中使用的仪器设备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2年1次的检定或校准,则出具的鉴定报告在法律上属于不实报告,也容易被质疑无效。

4.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如果未依据国家有关鉴定程序规定,鉴定程序一旦不严谨、有瑕疵,将导致鉴定报告无效。

5.鉴定依据的合法性。如果鉴定依据不具有法律层面的合法、合规性,没有综合证据做支撑,仅凭单一设备得出的数据和主观经验概述而出具的鉴定证书,会因缺乏系统证明力而不被当事人认可。冠以“鉴定评估一体”的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报告的客观性也会严重影响其法律效力。

二、科学严谨性

文物艺术品鉴定,涉及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同时还关乎历史、政治、经济、司法等诸多领域,是一项十分严肃、严谨的科学研究活动。特别在当前鉴定乱象丛生,造假技术高超泛滥的形势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有无科学性和严谨性,尤显重要。所以要:

1.考察鉴定机构是否有完整科学系统的鉴定理论体系?鉴定依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2.考察鉴定机构是否在系统鉴定理论体系指导下,拥有系统、完善、科学的鉴定方法体系?能否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准确性?

3.考察鉴定机构是否有建立一套严谨科学的法制化的鉴定程序做保障?能否避免权力、人情、金钱的干扰和影响?能否保证鉴定意见的公正权威性?

三、多元设备检测结果的相互印证统一性

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科学技术开始成为文物鉴定发展的关键动力。热释光测年技术、碳-14断代技术、化学成分分析、中子活化分析、羟基、拉曼光谱、场能量子鉴定等诸多科学仪器、技术鉴定方法相继问世,为文物鉴定领域带来了新的希望和机遇。不可否认,这些科技设备鉴定方法运用到文物鉴定实践中,从某种程度上弥补完善了传统眼学的不足和缺陷,为文物艺术品科技鉴定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然而,一方面,这些设备、技术自身也还存在着设计和操作的局限;另一方面,社会上大多数机构仍以单一设备仪器检测结果作为鉴定的结论,没有建立设备之间的逻辑关系。更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造假者也在采取应对之策,对检测技术和数据反复地研究实验并进行破译,高仿赝品也能够堂而皇之地通过科技鉴定,特别是造假者也信誓旦旦地声称他们的仿品能通过成分和热释光检测,事实也确实如此。所以,仅依靠单一设备出具的鉴定结论,难以全面揭示文物客观属性。虽然成分检测、热释光检测、中子活化这三项技术出台了国家标准,但我们一定要弄明白那仅是单项技术的使用标准,并非系统的鉴定标准,无法形成系统证据链,证据效力不足,缺乏权威性。这也导致社会对科学仪器鉴定结论产生质疑。对此中国科技大学原校长朱清时院士在2004年就有过科学的论述。

权威的文物鉴定机构,必须建立多元化、多学科、多方法的科学设备鉴定体系,来弥补单一科技鉴定的不足。更为重要的是,所采用的科学设备的检测结果必须能相互印证统一,保持多元设备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形成印证统一的证据链,才能作为鉴定证据使用(多元设备检测结果的一致性也能反证设备的科学性,反之就应质疑该设备的科学性)。

四、证据链的完善性

文物艺术品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载体,每一件文物都承载着一段历史的辉煌与兴衰,是各朝代政治、文化、经济、社会习俗、审美取向、思想观念、生产力发展、科技进步、制作工匠(艺术家)的技艺水平等因素的综合反映。

文物艺术品鉴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必须将美学、物理、化学、材料学、光学、痕迹学、鉴识学等自然学科,同考古学、哲学、历史学、法学等社会学科有机交叉融合。与时俱进运用现代前沿科学技术和刑侦痕迹勘验技术,对器物的神韵、气势、艺术风格、纹饰题材、装饰风格以及时代艺术工匠的精神状态、艺术造诣等历史美学痕迹、工艺痕迹、违反自然规律的散发转移、接触转移和直接遗留痕迹,隐形痕迹,时代、时空、环境痕迹以及次生痕迹等逐项进行科学、客观鉴定。至少要有数十个甚至上百个证据形成的系统证据链,才能在交易纠纷、法庭辩论等场合中保持鉴定意见的客观权威性。如此才能准确揭示文物的客观属性。

即便是司法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注册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大名头鉴定机构,如果缺乏上述第二、三、四项要素,其鉴定证书的证明力也会大打折扣和失分,甚至失效。

五、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世界考古不足200年,而中国考古发展不足100年。随着考古的新发现,有的出土文物颠覆了我们以往的认知。面对承载中华五千年文明的文物,我们不可能全部一一认知,更不应该以有限已知的馆藏考古藏品做唯一依据去否定民间超过专家认知范围和未知的古代文物艺术品。因此,我们必须一改以前文物鉴定非真即赝的极端,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对待文物艺术品,用系统证据链从法律层面证明。特别是针对当前鉴定技术及方法还无法准确认知的文物,既不能将其勉强凑数为真品,更不应轻易无据地判定为赝品,而是应该将其列为存疑待鉴,待鉴定理论知识和技术进步后再做定论。

综上所述,选择文物鉴定机构时需擦亮眼睛,谨慎选择,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设备、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合法性及鉴定证书的科学严谨性、多元设备检测结果的相互印证统一性、证据链的完善性、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这五个方面综合考量,考证其所出具的鉴定证书是否能够经受法律、历史、社会及时间的长期检验,以确保自己的藏品拥有一份真正具有终生法律效力的真品身份证明!同时,如果你不认可某份文物鉴定证书,也可以通过上述五个方面来进行质疑或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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