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对我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社会资本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分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及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协商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旅游景区等自然垄断经营、公共性和公益性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商定价;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开放的停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类区,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的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可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停车经营场所,须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
停车类区划分和调整,由市交委办会同市价格、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城市管理、市政、规划、城投(停放中心)等部门共同确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特定区域(道路停车)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缓赌保畅工作的要求,在繁华地段、主要干道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到工商、税务、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工商、税务、公安交管等部门依照其职能依法查处。
全市应统一明码标价牌样式,对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等定价形式明晰区分,便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停车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医院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停车30分钟内免费
停车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的优惠政策: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5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医院、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殡仪馆等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以及喷有统一标示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临时停放2小时(含2小时)免收停车服务。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政府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车服务费的情形。
停车服务经营者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合法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相关管理部门要引导停车服务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对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停车场,要规范其经营行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未实行明码标价、不进行价格公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征求意见时间:6月7日~6月14日
2.发布方式:西安市物价局门户网站www.12358.gov.cn
3.反馈意见受理部门:西安市物价局
4.反馈意见方式:书面意见、电子邮件方式、网上留言
5.联系方式: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邮编:710016
电话:86788881、86788882
电子邮箱:www.xaswjj.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