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商业炒作,不得收取评选对象任何费用
科技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意见表示,社会科技奖励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社会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意见明确,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凡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奖励活动。要求建立安全审查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或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须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审查,也可会商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
意见强调,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